一、主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二、执行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棋类分会
三、承办单位
济南市国际跳棋和五子棋协会
四、协办单位
山东职业学院
五、比赛时间和地点
1.竞赛时间:2022年12月11日-13日
2.竞赛平台:弈战平台
六、竞赛项目及分组
(一)竞赛项目
100格男子个人赛、100格女子个人赛、100格混合团体赛
(二)竞赛分组
男子组、女子组赛
七、运动员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名时应具有所代表学校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不得报名。
3.参赛单位必须赛前为所有参赛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开具体检证明,证明适宜参加所报竞赛项目。
4.思想进步、文化课考核合格,遵守学生守则、运动员守则和有关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八、注册办法
参赛学校须在赛前登录“中国学生体育信息服务系统”(网址:www.nssc.org.cn)完成会员入会申请并缴纳会费,缴费后方有资格参赛(军队院校不受此限)。
会员入会申请联系人:孙变丽,电话:010-66093753。
九、参加办法
(一)以学校为单位组队报名参赛,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报名办法
1.第一次须在12月5日前将报名表(电子版及加盖学校公章版扫描件或照片)、学信网学籍截屏同时发送至中国国际跳棋协会邮箱:zggjtqxh@126.com和承办单位邮箱:6542625@qq.com。每名队员的学籍证明以“学校+姓名+组别”格式命名。
2.第二次报名由参赛运动员在弈战(网赛对弈平台)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3.各参赛队在报名结束后,如运动员不能按时参赛,须由所在学校出具说明材料提交至组委会。如有无故弃赛情况,将取消所在学校各奖项评选资格。
4.参赛队员提交报名材料后,请及时加入比赛qq群(群二维码附后)。实名加入后,修改群昵称为“学校+姓名+电话”格式。各队领队须于12月7日晚上20:00参加技术会议,通报赛事有关情况(含视频监控要求以及测试赛要求),并核实本队参赛人员名单。
十、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最新审定的《中国国际跳棋竞赛规则(试行)》。
(二)比赛视参赛人数确定比赛赛制和轮次,原则上不超过九轮。若组别人数不足,视情况男女混合编组。
(三)比赛时限
100格比赛每方时限为10分钟,每走一步加3秒。
(四)名次区分办法
1.个人赛。瑞士制区分名次按照弈战平台破同分办法,依次按照棋手的得分—中间对手分—赢棋数,高者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区分,则采用加赛超快棋决出胜负来区分。
2.混合团体。同单位获最佳名次的1男1女的名次分之和计算团体成绩,名次分少者,团体名次列前。如相同则依次比较队员的个人名次,个人名次高者,团体名次列前。
十一、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
(一)录取名次
1.个人赛:各组录取前8名。不足8人(含)减一录取。
2.混合团体赛:团体录取金奖(参赛队的20%)、银奖(参赛队的30%)、铜奖(参赛队的50%)。
(二)奖励办法
个人前3名颁发奖牌。团体金奖颁发奖牌、奖杯。所有录取名次均颁发电子获奖证书。
(三)本次比赛不计算等级分,不授予技术等级称号。
十二、技术官员
根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裁判员选派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办法(试行)》。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副裁判长、骨干临场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十三、赛风赛纪
1.各参赛院校需对本校参赛运动员资格进行严格把关。
2.为保证本次比赛公平、顺利的进行,本次比赛将利用“腾讯会议室”进行网络视频监控,各参赛单位按照技术会议发布的赛事《监控指南》(见附件)要求,登录组委会指定的会议室接受裁判组全程监控。
3.原则上每个参赛学校集中参赛,请提前做好监控设备和网络环境的测试。若参赛单位因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无法集中参赛,选手须单独登录组委会指定的腾讯会议室,接受裁判组全程监控。
4.对违反运动员资格及赛风赛纪的运动队(员)、技术官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处罚,严格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和赛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5.赛会期间如对参赛运动员资格问题有异议,可向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相关材料。
6.所有参赛棋手须严格遵守竞赛规程和补充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签署《公平竞赛》承诺书。
7.对比赛期间顶替参赛、使用软件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组委会有权对该棋手判负,取消棋手比赛资格或直接取消该队伍比赛资格。
十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名璇(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电话:010-87559183
于洪越(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电话:010-66093730
夏岩(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棋类分会)
电话:18601084800
李洋(报名联系人)
电话:15020855108
十五、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六、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